一、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為健全安養機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配合行政院消保處於104年5月至9月期間,針對轄內提供安養服務之老人福利機構依安養定型化契約條文,有關契約之期限、應繳納之保證金及安養費、安養費用調高事項、緊急意外事故之處理方法、轉介及通報責任、契約終止之退費內容及遺留物之保管方式等進行查核,以瞭解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安養服務是否確實遵守「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二、本次計查核42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除5家機構部分條文漏填外,餘皆合格;另針對查核結果缺失之老人福利機構,各主管機關皆已輔導各機構完成改善。本署將督請各地方政府持續依法進行輔導、監督及檢查,俾保障機構與住民雙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