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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電費優惠(台灣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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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業法第65條及優惠電價收費辦法規定,提供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電費優惠,現行優惠方式為:除該機構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如用戶用電較上一年度同一收費期間(以下簡稱同期)增加者,於上一年度同期用電量內之電費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超出部分,依電價表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