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4月15日第179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銷售「廚下雙溫淨熱飲P0583A」商品,廣告刊載「業界唯一,淨水+熱水兩機合一」,因廣告期間已有同業之商品亦有此功能,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櫻花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宣稱讓人認為櫻花公司銷售的淨水器是市面上唯一具有淨水及熱水二機合一功能的商品。但經調查後發現,櫻花公司在111年5月商品廣告刊登時,市面上確無其他業者推出類似商品,但112年9月開始已有競爭同業對外宣傳行銷具有相同功能的商品,因此在112年9月以後,櫻花公司在廣告刊載期間持續宣稱「業界唯一,淨水+熱水兩機合一」,已非唯一具有此功能之商品,其廣告已有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唯一」用語涉及同業間比較,尤其市面上相同功能之產品,應注意廣告刊載期間是否有其他因素及條件改變進而影響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並確保廣告呈現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避免違法影響商譽。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