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5年3月4日第1793次委員會議通過,臺中市水肥清除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臺中市水肥清除公會)公告訂定水肥清除價目表,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臺中市水肥清除公會於110年11月透過理監事討論,訂定臺中市民宅及大樓清除費用。又於113年10月、11月期間透過該公會理監事LINE群組共同討論,調漲水肥清除價目表,並周知會員及公告於公會臉書供消費者瀏覽參考。
再據公平會調查結果,該公會訂定價目表目的在於保障業者最低的起始價(地板價),避免同業削價競爭,且會員訂價與公會公告收費調漲趨勢相符,故已對個別業者訂價決策及相關市場供需功能產生影響。
因公會涉及訂定收費標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案件,屢屢發生。因此公平會仍要再度提醒,公、協會等各類事業團體訂定收費標準,無論有無強制性,都可能形成市場訂價之參考基準,進而拘束事業訂價自由,而構成違法聯合行為,公會切勿以保障收益或避免同業削價競爭為由,藉理、監事會決議或其他方式訂定收費標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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