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3月4日第1792次委員會議通過,聚利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於Google網站刊登商家名稱為「台灣理財家|網路口碑第一名-您的貸款專家」,惟聚利公司並無任何相關客觀依據為基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資訊科技進步及線上社交網站的產生,已大幅改變傳統資訊傳遞的方式,消費者得藉由網路平臺對商品或服務提供使用經驗分享,事業亦得採取滿意度調查等具體客觀量化數據呈現服務品質的網路評價,作為向交易相對人爭取信賴並藉以招徠及誘引交易機會之重要參考資訊。由於該廣告「第一名」字詞已連結「網路口碑」客觀事實的陳述,對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交易相對人而言,已在傳達其貸款代辦服務,經由Google網站搜尋,得出網路口碑第一名之整體印象,惟聚利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如果要在廣告中使用「第一名」等最高等級用語,應具備客觀依據,避免誤導消費者,違法遭罰會得不償失。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