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規劃分三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於114年9月15日生效;第二階段將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業者;第三階段則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金管會為賡續推動第二階段納管,預告將下列13家金融機構轉投資之融資租賃業者,如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並自115年3月15日生效:
一、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三、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四、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六、國票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七、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八、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九、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納管公告生效後,業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規範,且金融消費者與經納管之融資租賃業者間之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使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獲得進一步保障。
金管會表示,已與上開業者就納管事宜充分溝通,此次公告草案將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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