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Go To Center block

消費資(警)訊

:::
115年健保藥價調整,自4月1日起生效

日期:115/02/2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115年藥價調整結果,本次藥價調整金額為36.15億元,調整幅度自去年的2.3%下降為1.65%,調幅為歷年最低。調查的藥品1萬2,652項,未調整11,309項,調整2,343項,調整項目數亦為歷年最低。
102年起試辦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Drug Expenditure Target, DET),於總額預算下,當實際藥費支出超過年度藥費支出目標值,則依藥價調查結果,針對藥價差超過一定範圍者,於隔年啟動藥價調整。藥價調整時,衡酌需強化藥品供應韌性,維護醫療服務穩定,考量基本用藥項目需求、調降幅度頻次合理性及基本價保障等原則,以確保合理調整藥價及確保民眾用藥權益。
46條規定辦理,為每年例行作業,廠商對於調整後藥價,認為有不敷成本情況,均可於公告日起兩週內檢具成本分析資料,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34條規定,向健保署建議提高藥品價格。

醫療科技快速發展,創新新藥的引進及提高民眾使用新藥的可近性,刻不容緩,藥價調整除合理反映市場的實際銷售狀況外,也可將反映之金額挹注在新藥收載,健保署仍持續推動健保藥品政策改革,以達到調整藥品價格合理性,提高新藥可近性,藥品供應之韌性,維護民眾用藥權益之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