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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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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推動提升民眾投保之便利性及簡化保險業相關作業流程之措施

日期:115/04/21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提升國人投保之便利性,精進保險業作業效率,並兼顧保戶投保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簡稱本辦法)以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簡稱本應注意事項)。本辦法共修正二條,本應注意事項共修正四點(第6點、第11點、第14點及第16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保險公司得自訂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保險公司如能依招攬核保理賠實務作業可行性及經驗等,參酌客戶之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特性或其他客觀事實訂定客戶是否具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相關保護措施等,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不適用保險公司對65歲以上客戶銷售投資型或具解約金之傳統型保單時,須額外辦理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承保前電訪等措施,此舉有助避免僅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且促使保險公司落實其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明確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勸誘客戶以貸款買保險,及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貸款之報酬:現行規定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在客戶申辦貸款日的前後 3 個月內,若有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就不能領取推介貸款的報酬。為確實避免保險業務員勸誘客戶借款投保,且兼顧若業務員無不當勸誘行為也無可歸責之情形,規定將修正為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之報酬。 
三、簡化借款投保及解舊約投保案件之電訪對象:現行規定要求保險公司針對借款買保險、解舊約買新約之案件,需要在承保前電訪要保人、實際繳保費者和被保險人,將修正為不用再電訪「被保險人」,提升電訪流程效率。
四、精進投保資金來源檢核規定,排除小額或無解約金保單:考量「微型保險」、「團體保險」、「保險期間3年以下傷害保險」通常為短年期保單且解約金較低,業務員較無勸誘客戶解約上開類型保單並投保新契約之誘因,未來保險公司於檢核客戶是否解約舊保單時,上述類型保單將不列入檢核範圍。此外,配合實務運作,本次修正亦將檢核期間新增「同意承保前」。
五、簡化高資產客戶投保流程:考量壽險公司已須確認高資產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故未來壽險公司若針對財富管理業務訂有相關控管措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免做高齡錄音錄影、承保前電訪等作業。此外,高資產客戶辦理保費融資之案件,亦可免適用借款買保險之承保前電訪規定。 
六、配合保經代簽署制度調整,刪除相關規定:金管會已於113年修正保經代簽署制度相關法規,規定保經代公司或銀行應建立檢核機制取代簽署人制度,無需再經簽署程序,故本次刪除本辦法內相關文字。
七、配合未來將建立海外旅行不便險的通報機制,調整相關規定:因應產險公會與各產險公司將建立海外旅行不便險通報機制,故本次將「報送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調整為「報送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刪除「人身」二字。
八、修正業務單位自行查核頻率:為兼顧保險作業效率與自行查核品質,將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針對投資型商品之自行查核頻率,自每季調整為每半年。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可達成提升國人投保之便利性、簡化保險業作業流程與提升效率、兼顧保障消費者投保權益與保險業永續發展等效益。金管會並期許保險公司能採取更細緻化與差異化的標準評估客戶是否具投保上的脆弱性,並採取相應且適當之客戶權益保障措施,真正落實以客戶為核心之經營理念,強化對具有脆弱性族群之保護,同時杜絕不當招攬行為,維護市場紀律。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http://fscmail.f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