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4月22日第1799次委員會議通過,王君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王君於113年7月加入成為外國傳銷事業「Retra Global,Inc.」(即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會員,並透過電話招募臺灣民眾加入其下線傳銷組織,已領取直接獎金及指導獎金等。
經查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制度之傳銷組織計有Star(明日之星)、Bronze(銅級)、Silver(銀級)、Gold(金級)、Sapphire(藍寶石)、Emerald(綠寶石)、Ruby(紅寶石)、Diamond(鑽石)、Platinum(白金)及Ambassador(大使)等10個層級;其獎金項目除有直接獎金外,尚可領取下線第1代「直接獎金」的30%、領取第2代「直接獎金」的20%、領取第3代「直接獎金」的10%之指導獎金,以及團隊獎金等,前述經營模式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特徵,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指出,王君招募臺灣民眾參加美商瑞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傳銷計畫或組織,並對外辦理活動推廣銷售Retra商品,屬引進並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表示,民眾已因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組織或計畫,未於實施前報備遭罰之案例頗多,為避免觸法遭罰,再次重申應依規定於實施前完成報備手續,方可合法從事傳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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