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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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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說明赴中東、歐洲參團旅遊解約退費處理原則

日期:115/03/02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

本年(115)年2月28日美國與以色列聯手對伊朗發動大規模且持續性襲擊,導致中東領空關閉,為保障國人旅遊安全,交通部觀光署公布旅客前往歐洲(經中東轉機)或中東團體旅遊,因航班取消導致無法成行,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可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辦理,即旅客如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惟旅客亦得與旅行社協調延後出團或轉團,以減少雙方損失。

另旅遊途中如遇航班取消致旅客滯留國外當地,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規定,所增加之費用,旅行社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觀光署呼籲請已出團至中東或歐洲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以維護旅客權益。

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交通部觀光署委託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2段9號5樓,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