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加劇,極端天氣事件發生之頻率與強度持續上升,考量我國地震與颱風等類型之巨災風險較為集中,為強化產險業及再保險業因應巨災風險之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修正發布「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本次修正規定,產險業及我國再保險業將115年1月1日起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IFRS 17),因會計制度轉換所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影響數,留存於負債項下之相關準備金。其中,產險業將留存於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重大事故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我國再保險業將留存於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上開準備金之沖減與收回,將採原有機制之精神辦理。
金管會表示,本措施係將首次採用IFRS 17會計制度轉換所產生之一次性影響數保留為準備金,該有利影響數產險業約為新臺幣(下同)160億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為3億元,將可作為制度性資本緩衝,有助於提升產險業及我國再保險業之清償能力與抗災韌性,並可維持市場信心及財務結構穩定,進而保障保戶權益,促進產業長期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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