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5月13日第1803次委員會議決議,美國媚麗世界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美國媚麗世界有限公司係於113年11月6日向該會報備實施RICH WORLD多層次傳銷計畫,銷售美容保養品等商品。惟經調查發現,美國媚麗世界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向該會報備前,已透過資料傳送及說明會等方式,在我國推廣RICH WORLD傳銷計畫,已屬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惟該公司已於115年4月5日停止實施該傳銷計畫。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行為包括招攬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銷售商品、發放獎金等,切勿於未完成報備前即從事相關傳銷活動,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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