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檢查作業透明化,金管會依循「金融檢查指導原則」,於今日公布114年度下半年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內容係篩選各業別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之缺失態樣,依不同業務項目列示,並敘明改善作法。
金管會表示,114年度下半年之主要檢查缺失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等12個業別,主要關注議題包括「防制詐欺、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消費者保護」、「資訊安全」及「不動產授信」等四大領域,相關業務主要缺失及改善作法如下:
一、防制詐欺、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
(一)主要缺失:
1. 辦理公司戶開戶審查作業,未確實瞭解開戶地緣性及實際營業處所地址之合理性。
2. 對存戶匯出款項經他行認定為可疑資金遭退回時,未加強審核資金來源、對不同法人戶皆由同一代理人進行大額領現,於部分法人帳戶遭申報疑似洗錢後,未確實審查相關交易合理性。
3. 對高風險客戶警示交易,未確實查證其交易合理性,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逕判斷為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對顯示異常之高風險外籍人士,未即時建檔並採取後續管制措施。
(二)改善作法:金管會表示,面對詐騙及洗錢手法不斷更新,金融機構辦理開戶審查時,應瞭解法人客戶所在地與開戶行之地緣性關係及開戶目的;對於交易異常案件,應依風險基礎方法查證資金來源及審視交易與客戶業務是否相符;對高風險客戶,應覈實辦理可疑交易查證作業,確實比對高風險外籍人士現有客戶資料並落實相關管制措施,從開戶審查、交易監控及後續管制等面向防杜詐騙與洗錢。
二、消費者保護
(一)主要缺失:
1. 客戶於投保前3個月內向銀行辦理貸款作為保費資金來源,業務員未確實填寫招攬報告書。
2. 介紹連結配息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強調配息內容,未衡平揭露配息金額無保證,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等重要特性或風險。
3. 辦理保險公司照會業務員招攬異常之案件,僅由該業務員自行回覆,未建立照會審核確認機制。
4. 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廣告行銷未依規定揭示投資績效之警語、未註明計算方式、條件及限制等。
(二)改善作法:金管會提醒,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對於保險商品之銷售文件應說明商品特性及揭露相關風險警語,避免消費爭議;保經保代公司對保險公司應建立照會審核確認機制,以確保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及強化業務員招攬異常案件之管理;另銷售ETF及基金應依規於廣告內容中揭露相關警語或資訊,避免過於強調績效誤導投資人。
三、資訊安全
(一)主要缺失:
1.辦理個資傳遞至外部之防護管控措施欠妥適,如過濾條件未完善、未定期檢討過濾規則、未留存完整稽核軌跡等。
2.特殊權限帳號管理欠妥適,如用於辦理日常維運、使用後未儘速變更密碼等。
3.辦理主機系統安全管理作業有欠妥適,如未訂定資料庫管控規範或組態參數安全檢核標準、未停用無需使用之服務等。
(二)改善作法:金管會提醒,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討電子郵件與網頁個資過濾規則之完整性及有效性,並切實留存完整稽核軌跡、對於特殊權限帳號應依最小權限原則授予權限,並於使用後立即回收變更密碼、建立主機系統組態安全參數與設定相關規範標準,以強化主機系統安全。
四、不動產授信
(一)主要缺失:
1. 對短期內連續購置及出售不動產,並持續申請購屋貸款,未查證是否為投資客並研議風險控管機制,及對以大額現金存入款或第三人匯入款作為購屋價金,未瞭解資金來源及借戶與第三人之關係。
2. 辦理以空地為擔保之授信案件,經多次續約仍未動工興建,續約徵審時未掌握土地開發期程及評估興建計畫之合理性。
(二)改善作法:金管會提醒,金融機構應注意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可能進件行為模式與態樣,並強化業務、徵審及貸後管理相關防範機制並落實執行;對於以空地為擔保之授信案件,應掌握土地開發期程及覈實評估興建計畫合理性,以利控管授信風險。
金管會表示,期待透過定期發布金融機構之主要檢查缺失及改善作法,以協助金融機構掌握監理關注重點,主動檢視自身待強化事項,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達成自律導正之效果,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經營與金融市場發展並進。
檢附「114年度下半年主要檢查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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