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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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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須注意,居住權益有保障

日期:112/08/1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包租代管」是國家為實現居住正義,所採行之重要住宅政策,為了解包租業對「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於本(112)年4月至5月間辦理「112年度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全國市佔率較高之25家包租業所使用之50份住宅轉租契約書進行查核,每份契約書均查核「租賃期間」、「修繕」及「提前終止租約」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19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29.2%,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32份契約中。查核業者名稱及不符合規定之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之包租業,經行政院消保處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後,已有28份契約改正完畢,其餘4份契約因消費者認為契約內容未影響其權益,考量契約安定性,故未配合進行改正。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均涉及消費者租屋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規定:
一、「租賃期間」規定
(一)包租業與原出租人簽訂包租契約後,在包租契約期間內,才有權利將房屋再行轉租給承租人。
(二)消費者應檢視「包租業合法轉租之證明文件」,並注意「轉租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包租契約期間」,以免產生無權占有房屋之情形。    
二、「修繕」規定
(一)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包租業若遲未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二)消費者應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有以個別磋商方式,降低包租業之修繕責任,或禁止消費者自行修繕等情形,以維護居住權益。
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規定
(一)在無法定終止租約事由之情形下,租賃雙方得否於租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限及違約金上限等重要事項,已有明文規範,以預防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他方須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之爭議。
(二)消費者應注意因個人因素欲提前終止租約時,須提前通知之期限及業者是否訂定高額違約金,以避免權益受損。
四、「租賃住宅返還」規定
(一)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及承租人應共同完成點交程序,且押金返還與房屋返還應同時為之,對租賃雙方始屬公平合理。
(二)消費者應注意契約中關於房屋點交之程序及押金返還之時點,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再生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包租業者應依照「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契約條款,不得假借「個別磋商」之名,變更契約內容,更不得有「轉租契約期間逾越包租契約期間」,違反轉租基本概念之不適法情況發生。 
         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租屋環境之好壞,關乎居住之舒適安全;而轉租契約之內容,更影響租賃之權益保障。消費者於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亦應逐點核對轉租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業者,應請業者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