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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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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加水站水質微生物檢測及衛生管理查核結果

日期:112/08/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查6個縣市36家加水站, 其中微生物「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檢測,因採樣的加水站皆依規定張貼「應煮沸 勿生飲」,故不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日前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函示已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加水站,所供應之水品如檢出病原菌,得從嚴對該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命其限期改正,並釐清水質污染之原因;另3家加水站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之衛生管理不符合規定,均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辦並限期改善完畢。
       為保護民眾飲用加水站之供水品質安全,行政院消保處去(111)年針對國內7縣市的54家加水站的水質,進行重金屬砷、鉛、鎘及汞等四項化學物質之檢測,檢測結果全數合格。本(112)年4、5月間行政院消保處再與食藥署合作,於國內6個縣市的加水站合計採樣36件樣品,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檢測;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各地方政府「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進行衛生管理查核。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的檢測:採樣的加水站皆依規定張貼「應煮沸 勿生飲」,故不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二、衛生管理的查核:查核36家,計3家不符合規定。
(一)主要違規情形多為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詳情如下:
1、未張貼檢驗結果報告書或過期:2家不符合規定(編號1、7)。
2、加水站許可證過期: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
3、未張貼設備維護管理紀錄: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7)。
(二)前揭不符合衛生管理規定者,係違反各縣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已依法要求限期改善,目前皆已改善完畢。
       鑑於飲用水是最基本的民生必需品,任何可能的衛生安全問題皆不容忽視,尤其本次檢測發現有2家加水站驗出有綠膿桿菌陽性反應,雖然煮沸後可去除病菌,但為避免民眾誤用被污染水的風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請食藥署辦理下列事項:「1.    督導地方政府就加水站『應煮沸 勿生飲』之標示字體大小及顏色予以改善…2.    研議修改加水站衛生管理法規,加強管理及稽查機制,避免消費者誤用被污染之水致健康受損。..」
       食藥署日前已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通知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於已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加水站,所供應之水品如檢出病原菌(如:綠膿桿菌、大腸桿菌群等),足以代表該水站水源、環境或設備有衛生安全疑慮,得從嚴對該業者依違反GHP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命其限期改正,並釐清水質污染之原因。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飲用加水站的水品應比照自來水須煮沸,以確保飲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