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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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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票券新規定,購票觀賽有保障」    

日期:112/06/1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避免運動賽事因為明星球員臨時未出賽與消費者預期產生落差,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之情況再次發生,並強化退票機制及場館安全責任規定,以保障消費者購票觀賽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

     本案除明定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其餘重點規範如次:
一、明定適用範圍
    本案僅適用於國內舉辦的運動比賽活動,所銷售之「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是銷售一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之內。
二、賽前資訊公告
(一)比賽前,業者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該名單發生變動時,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並說明變動之「理由」。若業者未為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二)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
三、明定退票機制
(一)退票時限
1.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之最後期限(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
2.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例如:下雨)導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得退票。
(二)手續費
1.退票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得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
2.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三)黃牛票防範機制
1.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
2.可由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
四、強化安全責任
(一)入場規範
    業者應訂定入場規範(例如:不得攜帶玻璃瓶或鋁罐飲料、長柄雨傘、長腳架等入場),以維護比賽品質、運動員及消費者之安全。
(二)入場人數
    基於公安及逃生考量,具體要求售票數量不得超過比賽場館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
(三)保險
    考量比賽過程中,可能產生各種風險(例如:棒球比賽被界外球砸傷),具體要求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之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與「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舉辦運動賽事之業者,銷售門票應避免使用具爭議之廣告行銷手法,以免誤觸「不實廣告」之法律界線。售票資訊應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確實履約。倘有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