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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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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消費者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A1:

一、民法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二、關於好市多賣場販售之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及藍莓,由於其中有部分商品經檢出 A 型肝炎病毒污染,好市多賣場已主動發布召回通知,消費者如果是在業者公告期間曾購買此商品,請立即停止使用,並請攜帶商品和您的會員卡至鄰近好市多賣場辦理退貨作業。(詳細公告內容可至好市多官網>會員中心>商品召回訊息、最新消息內查看)

Q2:消費者如因食用本件商品致身體不適或受有其他損害,可請求主張哪些損害賠償?

A2:

一、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二、消費者如因食用本件商品致身體不適,例如出現發燒、全身不舒服、嘔吐、腹痛、黃疸等A肝症狀,而支出檢查費、就診費、治療費、施打疫苗費用或因此支出相關交通費用等,可檢具相關單據向業者要求賠償,並可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Q3:消費者如欲提出消費申訴,後續如何辦理?

A3:

一、如消費者不滿意業者之處理方式,可以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建置之「線上申訴系統」(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上網提起申訴,另也可以直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如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Q4:本案是否提起團體訴訟?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4:目前法律規定僅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下稱消保團體)即臺北市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高雄市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且須有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予優良消保團體後,優良消保團體方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至本件是否提起團體訴訟,將視案件之受害人數、受害程度之多寡、案件勝訴之可能性、證據是否充分等因素,以及業者提出之賠(補)償措施是否合理,以評估決定是否提起團體訴訟。本件團體訴訟部分,已決定由消基會承接,請有意願參加此團訟的受害消費者於112年8月20日前,至下述連結填寫線上表單及郵寄相關文件交予消基會辦理: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3462866.html

Q5:消費者如有食用本件商品擔心健康受有損害,欲向好市多求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A5:

一、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二、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因給付有瑕疵之物而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125條規定之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