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消費資(警)訊

:::
廣告宣稱商品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觸法

日期:114/03/12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在114年3月12日第1742次委員會議通過,遠時公司與世暉公司於friDay購物網站銷售雙鏡頭電子後視鏡商品,廣告宣稱「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廣告宣稱為「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整體予人該商品前後鏡頭都使用SONY IMX335星光級感光元件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僅前鏡頭使用該感光元件,後鏡頭係採用「格科微GC2093CMOS感光元件」,且據世暉公司表示係為誤植,是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惟考量廣告期間無銷售紀錄,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且於知悉案關商品宣稱未妥立即撤除案關廣告,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注意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