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土地銀行沙鹿分行前行員陳員長期利用職務之便,將向承租戶收取之水、電費用與個人財物混用以挪用公款,及通知承租戶錯誤分攤金額造成短收款項,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規定,考量本案違規行為期間較長,且該行對於自有行舍出租未妥適建立相關管理機制,爰經綜合考量後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該行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土地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沙鹿分行前行員陳員自106年至113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項,違法行為期間約7年4個月,挪用及短收金額共計2,712,384元。
(二)案關缺失顯示該行辦理自用行舍之管理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於相關作業規範中就禁止工員以工代職之原則予以明定:陳員係擔任分行工友職務,該行「工員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工員擔任公務車輛駕駛、員工膳食及各項庶務性工作。該行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之情事,惟未於相關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之收付工作。
(2)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之會計處理程序: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沖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之控管機制。
(3)對自有行舍之出租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該行計有29個出租單位,惟對於出租行舍之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核機制,致陳員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案關交易未落實審核作業:該行與承租戶以租賃契約約定雙方應遵行事項,包括承租戶於收到租金發票及分行計算分攤額通知繳費之分攤表,以轉帳或現金方式轉(存)入分行開設之專戶。惟該分行每期應收取租戶分攤水電費金額,未製作分攤明細表,且未經相關人員確實簽章覆核,致收取分攤費用比例與約定比例不符之情事。
(2)未落實該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管理規則」(下稱「專戶管理規則」)以有摺轉帳方式動支專戶款項:依「專戶管理規則」第5點規定,專戶印鑑應由甲、乙組有權簽章人員簽章留存,並以有摺轉帳方式動支。惟陳員有以「臨時存欠」方式領取現金,且陳員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之取款憑條提領現金,作業流程未落實覆核作業,致未發現部分取款未經全部有權人員簽章。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對於行員行為監控及管理等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並應研提具體有效之強化控管機制,落實執行。
(二)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該公會「會員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陳員。
金管會指出,除督促該行必須在內部管理中,對員工行為準則進行全面檢討與強化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加強防範行員不當挪用及舞弊行為的發生,以維護銀行的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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