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5年8月12日第1815次委員會議通過,分分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分分鐘公司)未對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之業者發權利受侵害之通知,卻逕向該業者擺設手機貼膜機之賣場據點不當寄發警告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分分鐘公司為手機自動貼膜機業者,主要於各百貨公司、賣場等相關通路據點擺設機台,由消費者自行操作選購手機膜並由機器自動完成手機貼膜。經公平會調查,分分鐘公司於114年7月間寄發律師函予另一主要競爭品牌手機貼膜機(下稱競品貼膜機)擺設之20餘家賣場據點,並指稱該競品貼膜機已侵害分分鐘公司之「使用者操作介面(下稱UI設計)」智慧財產權,屬事業發警告函行為。
公平會指出,分分鐘公司之律師函僅泛稱其「UI設計」疑遭侵權,經該會調查結果,分分鐘公司始主張實際所涉為著作權,惟該公司於寄發律師函前,並未對其侵權之業者提起智慧財產權侵害訴訟或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據以主張,故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並未經法院判決或核定。且分分鐘公司未於事先或同時通知製造商,而律師函內亦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敘明權利之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情形,而屬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分分鐘公司寄發律師函予競品貼膜機業者之下游交易相對人,後續有數家賣場通路向競品貼膜機業者要求撤櫃或不再續約,故分分鐘公司發律師函行為實已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權利人本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請求排除侵害,惟權利行使不得濫用,該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智慧財產權人於維護其權利時,應注意該原則之相關先行程序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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