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烷基物質(Per fluoro alkyl sub-stances, 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
環境部業於113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並於113年5月24日訂定函頒包括「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PFOS)為50奈克/公升」、「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PFOS)+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sulfonic acid,PFHxS)為70奈克/公升」等指引值,做為行政管理指導作業依循。
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
另自116年7月1日起,將加強抽驗並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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