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本(22)日第1812次委員會議通過,振航貿易工作室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浴巾商品,廣告刊載「台灣製」,因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振航貿易工作室於浴巾廣告刊載「台灣製」,予人印象為浴巾商品為臺灣製造。但經調查後發現,浴巾商品之製造地為中國,廠址也在中國。因此,振航貿易工作室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宣稱商品製造地應該要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遭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李佳芸2351-7588轉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