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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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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電標章未到手 就進行廣告宣稱!遭罰!

日期:113/09/25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19次委員會議通過,微笑元素創意概念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電動輔助自行車,廣告宣稱「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惟尚未取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微笑元素公司在網站銷售「UDX 極簡霧灰銀」電動輔助自行車,自112年4月至11月廣告宣稱「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使消費者認為該款自行車已經獲得交通部審驗合格並取得閃電標章,但經公平會調查結果,該款電動自行車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是交通部在112年11月29日核發,所以廣告期間所宣稱「具台灣合法上路閃電標章」並非事實,已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提醒,廣告刊載取得閃電標章、合格標章等內容,是影響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交易的決定因素,業者應注意廣告資料的正確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