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4年10月29日第1775次委員會議通過,幸福翼有限公司銷售「Wingbra羽透胸翼」商品,廣告刊載「一片式的專利設計」、「專利設計」、「一片式專利」及「新式樣專利D137680專利所有仿冒必究」等語,惟該專利已於113年11月11日因未依限繳納專利年費而當然消滅,故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該商品雖曾於99年11月11日至113年11月18日獲有我國「設計第D137680號」專利證書,幸福翼公司卻於專利消滅後仍持續刊登廣告,致消費者誤認案關商品之專利證書仍屬有效,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該商品確曾取得專利、於廣告期間之銷售數量不多、業者已主動修正廣告等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宣稱產品獲有專利,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較市場上同類商品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專利期間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並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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