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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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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比賽活動將政府機關列為指導單位應事先獲得同意,避免觸法!

日期:114/05/14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在114年5月14日第1751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美容美學發展協會112年舉辦第12屆台灣小姐選拔賽,廣告宣稱「指導單位 內政部」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內政部並未同意擔任該協會所辦此項比賽的指導單位,因此該廣告有使人誤認該比賽與政府機關有關,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的認知或決定之虞,由於該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該項比賽報名人數甚少且無獲利,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尚屬輕微,且該協會於被調查時已主動移除上述宣稱,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舉辦活動製刊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未經政府機關同意掛名,則不應使用政府機關名稱,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認,且會因廣告不實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