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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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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積極輔導既有露營場申請登記 111年迄今已有735家既有露營場業者提出申請

日期:114/03/14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

露營場地所涉法令於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有財產法、森林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法令均有相關規定,露營場土地使用可依前開規定辦理申請設置,尤其內政部在111年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在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容許使用後,透過農業部、內政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及交通部等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輔導既有露營場申請登記,已有735家既有露營場業者提出申請登記。

為擴大取締或輔導違規露營場工作,針對位於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之區域,在111年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之前,除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或採用地變更方式申請設置外,農牧用地和林業用地上無容許設置露營設施之管道。為解決非都市土地農牧及林業用地之未達1公頃露營場合法申設露營場問題,行政院於110年起多次召開部會協調會議決議,在國土保安、農地保護及符合農業用地相關管制規定條件下,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容許設置露營設施,以解決1公頃以下之露營場申請登記困境。另為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需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張部分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設置露營場,基於尊重農業部(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優良農地)、內政部(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經濟部(河川區域)等相關部會主管權責,交通部觀光署持續偕同農業部、內政部、經濟部及地方政府落實執法並促使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且不得設置露營設施之露營場加速退場。

自111年7月20日修正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迄今,交通部觀光署與農業部、內政部、經濟部、地方政府共同輔導、協助解決露營場申設問題、積極辦理40餘場法規說明會、法規釋疑QA、製作申請書範本及說明懶人包等多項簡政便民措施,以及透過「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會議跨部會協調合作,滾動修正相關法規,將露營相關設施允設高度自原規定3公尺放寬至4公尺及放寬審認露營場內聯絡通道可達露營場總面積5%,自111年底僅有2家業者提出申請,迄今已有735家既有露營場提出申請,顯見輔導成效。

交通部觀光署表示,針對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且面積未達1公頃之露營場申請登記一節,目前土地使用部分已可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申請,惟露營場內相關設施仍需符合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露營場登記,始得營運,交通部觀光署感謝各界對露營場管理議題之關注,並呼籲業者積極配合政府輔導政策儘速申請登記,提供安全的露營活動場地,共同為台灣露營觀光之健全發展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