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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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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輔導業者遵循訂定教練課程契約 保障民眾健身消費權益

日期:113/06/28
資料來源: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體育署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已近2年半時間,為提供消費者安全的運動環境並保障運動消費權益,期間藉由舉辦相關說明會、運動場館業研習會等活動,向業者加強宣導消費者保護資訊,以有效降低消費糾紛發生,健全消費者運動安全的消費權益與環境,期望帶動未來健身產業更加蓬勃發展,共同努力創造友善運動健身環境。

為降低健身房業者屢傳與消費者間消費爭議情事,體育署除透過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查核健身房業者應遵循「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與消費者簽訂契約外,也提醒消費者於簽訂教練課程契約時勿受到業者行銷優惠的吸引,應針對「業者是否有提供3日以上審閱期」、「購買教練課程前應衡量自身能力(健康、時間或經濟等)」、「健身房教練或業務人員如有過度行銷時,應立即向業者反映」等重點特別留意,確保自身權益不要遭受損害。

體育署表示,消費者如發現業者有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可主動向主管機關反映,經查證屬實且要求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將由地方政府逕行發布消費警訊,以善盡資訊揭露責任。

體育署及地方政府也會持續加強輔導業者遵循規範訂定教練課程契約,保障民眾健身消費權益及降低相關消費糾紛發生,讓民眾運動安心,享受運動樂趣,更能運動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