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8月19日第1816次委員會議通過,天邁興業有限公司銷售「怡可淨(型號INT-25)」活氧機商品,廣告刊載「SGS,pm2.5 99.9%去除率」,惟實際上該商品並無SGS的檢測報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天邁公司於DR.AIR空氣醫生網站銷售活氧機商品,刊載「SGS,pm2.5 99.9%去除率」並附有SGS的檢測報告,該檢測報告載有「去除率(%) >96」,廣告宣稱給人印象為該商品通過SGS測試pm2.5去除率大於96%,使消費者產生該商品較其他未獲SGS測試之同類商品有較佳品質的認知,但經調查後發現該商品並無SGS的檢測報告,該公司是將另一商品的SGS檢測報告用於型號INT-25之商品廣告,故廣告內容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廣告上宣稱的商品功能經有關單位之檢測,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刊載廣告前應該確保檢測內容的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 0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為智科長 02-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