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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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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金融防詐法制架構,四項機制達成四個效果

日期:114/11/13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會今(114年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包括修正金融章相關條文,將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跨業照會、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異業聯防通報等四項機制,期能達成避免被害人損失擴大、及早發現疑似不法、提高預警精準度、加速攔阻遭詐款項等效果。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自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一年,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行政院請相關部會盤點本條例修正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蒐集檢警調機關、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下稱VASP)等意見,盤點目前金融防詐法制架構不足之處,研擬相關增修條文,已納入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建立下列四項機制:
一、 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機制:被害人可能持續遭詐騙,若能及早關懷提醒,將有助於減少損失,故於本條例第7條增訂第2項,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VASP,以利金融機構及VASP於執行業務時,對客戶加強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透過金融機構、VASP與警察機關合作,精準關懷潛在被害客戶,避免財產損失持續擴大。
二、 建立跨業照會機制:詐騙不法資金常於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轉換,惟目前金融機構與VASP缺乏相互照會之法律依據,虛實之間無法互通,於評估分析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異常時,資訊較為不足,故修正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增訂金融機構及VASP得跨業照會,以加速分析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涉及詐欺不法,並即時採取必要控管措施。
三、 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單一金融機構或VASP視角有限,影響對可疑帳戶或交易評估之準確度與攔阻時效性,故於本條例第8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建立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VASP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異常帳戶(號)。相關平臺之建立及合作之進行,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四、 建立跨業聯防通報機制:目前已建立同業聯防通報機制,惟詐騙不法資金常於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流竄,為避免虛實之間產生聯防斷點,故修正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明定金融機構及VASP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異業聯防通報機制,使金融機構與VASP得以跨業合作,共同攔阻遭詐款項。
金管會感謝執法機關與金融機構在研議上述修正條文時,給予之寶貴意見與支持。透過本條例之修正,可完備跨機構、跨業別、跨公私部門合作之法制基礎,使金融防詐措施更快速、更精準、更有效。後續金管會將於行政院指導下,配合內政部規劃,積極推動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立法。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