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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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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日期:114/04/15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提升消費者網路投保與申請保險服務之便利性,及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與保險業數位轉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15)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數位金融之發展,開放團體保險要保單位得以數位方式申請註冊網路保險服務,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修正規定第4點、第11點)
二、    考量於家庭旅遊之場景,消費者有為同行家屬一併投保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之需求,爰放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網路投保該等保險商品之限制。(修正規定第6點、第7點、第12點)
(一)    開放要保人得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者,以網路投保旅遊不便保險與旅行綜合保險,並明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以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ast-ID)或數位憑證等方式完成身分確認及意思表示;另要保人為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者,被保險人之意思表示得以上傳身分證明及投保意願簽名文件為之,保險公司並應以適當方式確認該意思表示為被保險人本人所為。
(二)    放寬要保人為7歲以上被保險人網路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身分確認與意思表示方式,得比照網路投保旅遊不便保險及旅行綜合保險,不限於需以自然人憑證為之。
三、    為提升民眾投保重大疾病健康保險與定額型健康保險之便利性,以填補相關醫療費用支出,放寬保險業網路銷售重大疾病保險之管道,不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平台銷售為限,及開放保險業得辦理定額型健康保險網路投保業務。(修正規定第7點)
四、    為強化保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身分確認程序,明定保險業應依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選擇信賴等級相當之身分驗證機制。(修正規定第13點)
五、    依保險業試辦業務之成果,增訂要保人得以票劵或本人會員點數折抵部分保險費,及保險業提供該繳費方式之風險控管機制。(修正規定第15點)
六、    因應消費者使用電話習慣之改變,調整保險業確認投保意願所執行之抽樣電話訪問作業:(修正規定第17點、第18點)
(一)    放寬財產保險既有保戶續保案件免予抽樣電話訪問之適用條件,不以承保內容及保險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者為限。
(二)    免予抽樣電話訪問之範圍,擴及於要保人以生物辨識、Mobile ID、金融Fast-ID或數位憑證等驗證強度較高之方式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者;惟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身分驗證作業如有相關缺失,於缺失改善前,不適用該作業簡化規定。
(三)    新保戶與既有保戶之抽樣電話訪問比例,分別自10%、5%調降為5%、2%。
(四)    明定保險業電話聯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應補寄相關投保權益。
       金管會鼓勵民眾善用網路方式投保或申請保險服務,在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下,檢視自身保障需求,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以補足保障缺口及獲得所需之保險服務。金管會亦將持續檢討開放網路保險商品及服務項目,並優化網路投保流程,提供民眾更便捷的金融服務。
       檢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