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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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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政策再升級: 在臺設籍新住民之外籍父母可延長停留期間最長1年

日期:114/12/31

內政部今(31)日表示,明(115)年1月1日施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規定,將放寬外國籍父母在臺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可減輕在臺設有戶籍子女的外國人在懷孕期間及照顧2歲以下親生子女之負擔,只要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其子女「在臺設有戶籍」,且有「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資格的外國人,均可在臺停留期限屆滿180日前,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內政部說明,許多新住民家庭因需照顧年幼子女、產後身體調養或配偶須外出工作而面臨育兒支援有限的情形,為展現政府保障新住民權益的決心,讓符合條件的外國籍父母延長在臺停留期間,除有助於提升新住民家庭在人力調度上的彈性外,也讓家庭成員相互分擔照顧責任,使家中成員得以安心外出就業,進而穩定家庭經濟基礎,減輕整體育兒與生活負擔。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外國籍父母如於女兒懷孕期間申請再延長停留,須檢附其1個月內開立且載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或提供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並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之1個月內產檢紀錄。另外,若是外國籍父母之子女是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則須檢附孫子女之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1份。

這次放寬外國人在臺停留期間也象徵臺灣社會對於新住民家庭的關懷與包容,讓新住民家庭感受臺灣社會的溫度,共同塑造友善新住民的社會環境。未來內政部將持續檢視相關規範,並協調各部會推動更多元及友善新住民的服務措施,讓每位在臺生活的新住民都能感受到政府實際支持。最後移民署也呼籲符合資格之外國籍父母,主動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洽詢相關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