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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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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 只能個人自用

日期:113/07/0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配合113年7月1日化粧品不分類管理時代來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於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國人自該日起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入境時,仍需留意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食藥署提醒國人,國外旅行購買之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國外購買的化粧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最後,食藥署提醒如果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另,為增加消費者對化粧品安全使用的認知,食藥署特別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粉絲團,更多化粧品安全選用資訊請上http://www.facebook.com/tfdaco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