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今(27)日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台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等3家公司)申請投資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數位公司)及全國數位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變更案」。NCC並就東亞等3家公司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之行為,依同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各裁處東亞等3家公司新台幣20萬元。
NCC指出,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系統經營者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東亞等3家公司以購買股權方式申請投資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委員會考量市場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他公共利益等面向,並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審查,決議予以許可。惟查東亞等3家公司涉有未經本會核准即逕自投資全國數位公司之行為,為釐清事實,亦併請東亞等3家公司於今日委員會議到會陳述意見,惟經查被投資系統經營者全國數位公司申報股權登記資料可知,東亞等3家公司已完成股權交易,違規事證明確,爰依法裁處。
NCC表示,系統經營者應持續強化法遵意識,該會將持續關注產業動態,期能維繫產業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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