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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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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強化納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落實防詐責任四項子法上路

日期:113/12/02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

為了保護民眾免受詐騙威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已於113年7月31日正式施行。數發部積極辦理相關配套子法研擬,除於113年9月16日發布《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其餘配套子法包括《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等,均已於113年11月28日發布公告,並自113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

數發部表示,本部將詐欺防制視為重要戰略行動,除已公告納管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及TikTok等4家業者6個經營平臺,依詐防條例規定,納管業者必須履行多項防詐責任。

詐防條例已要求納管業者需驗證廣告之委託刊播者、出資者之身分,本次公告之子法即針對驗證身分之技術進行規範,並具體要求業者訂定防詐計畫及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以督促業者落實驗證,並確保廣告之真實與透明。另明訂廣告資訊揭露方式、作業程序,使公眾判斷網路廣告可信度。且明確要求納管業者於相關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應於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廣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以有效防堵詐騙廣告的散布,減少消費者受害風險,實現公私協力下的廣告環境淨化。

此外,為推動詐欺防制相關事項,數發部也訂定補助、獎勵或輔導之法源,以公私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強化詐欺防制,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保障人民權益。

數發部進一步表示,在相關配套子法發布後,可促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落實法遵義務,逐步實現「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的三減目標,同時,透過明確的法令規範,本部可掌握平臺業者的執行情況與資訊揭露情形,從源頭全面防堵詐騙,為民眾打造更安全的數位廣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