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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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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稱獲有專利要留意有效期,以免觸法遭罰!!

日期:114/10/22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在114年10月22日第1774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百泑企業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魔力家知足常熱遠紅外線桑拿桶BY010079」,廣告刊載「專利證明」,但該商品專利公告號M543078在112年6月消滅,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媒體公司與百泑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為該商品獲有專利證明,且持續有效。但是經過公平會調查,百泑公司在106年6月11日獲有專利證書,有效期間到115年9月29日,後因未繳專利年費而於112年6月11日消滅,雖然案關商品專利權已於114年2月1日恢復,但其效力並不及於專利權消滅期間,因此相關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的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廣告宣稱產品獲有專利,容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較市場上同類商品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取得專利,要持續注意專利期間並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以及隨時更新相關資訊,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