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4年12月24日第1783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拓浪有限公司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WAVE搖搖鞋商品,廣告宣稱「使用5-10天:腿部囤積的多餘脂肪分解為水 腿圍明顯縮小」,並無科學學理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前述廣告除有文字宣稱外,還放置使用前、後之腿型圖片,予人印象為穿上該搖搖鞋5到10天,即可將腿部囤積的多餘脂肪分解為水,腿圍可以明顯縮小而變纖瘦,但網路家庭公司及拓浪公司無法提供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的證明,且根據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表示,該廣告在醫學學理上並無相關依據,故該搖搖鞋廣告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廣告期間銷售量甚少,已移除網頁商品,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如果是引用其他購物網站(如中國淘寶購物網站)資訊來宣稱特定功效時,要先查證該宣稱是否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才能避免違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