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9月23日第1821次委員會議通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巧客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抖抖機 懶人震動抖動機 抖肉機 運動站立式全身家用搖擺機 律動機 懶人運動健身器材」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網路家庭公司與供貨商巧客公司合作,於PChome24h購物網站銷售前述休閒健身商品,並刊載「每天5分鐘 感受不一樣的自己 使用5分鐘相當於慢跑40分鐘 瑜珈30分鐘 游泳30分鐘 仰臥起坐200個」等內容,惟無法提出相關醫學學理、實驗數據等依據,證明廣告所宣稱之運動效果,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量該廣告之廣告效益對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指出,消費者購買該類休閒健身商品時,商品使用後能否達到一定程度的運動效果,屬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提醒業者廣告內容要有憑有據,以免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 0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為智科長 02-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