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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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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發部攜手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積極強化產業源頭防詐

日期:113/07/18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今(18)日攜手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共同研商防詐措施,黃彥男部長表示,數發部刻正建置「數發部打詐通報查詢網」,預計最快於8月底上線,期望建構完善且可受信任的公私協力防制與打擊詐騙機制,提升全民防詐意識,降低網路詐騙風險,建立更安全的數位環境。

三大電信業者於會中表示,打擊詐騙是全民共識,現已配合政府推出多項打詐工具,包括建立網路廣告實名制、111政府專屬簡碼簡訊平臺、推動物流隱碼、實名制簡碼服務及申辦門號實名制等,未來更規劃融入AI技術,建構智慧網路安全環境,多方強化防詐措施。

黃部長於會中表示,行政院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的嚴峻挑戰,為有效防杜詐騙案,行政院協調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部共同研議制定提出「打詐新四法」,期盼藉由打詐政策專法化,強化保障人民財產安全。「打詐新四法」於今(113)年5月9日提陳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支持,分別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修正草案。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從金融、電信、網路等面向源頭攔阻詐騙,貫徹「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三減目標。數發部作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將負責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相關防詐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事項,攜手四大數位經濟產業聯合防詐。有關數位經濟防詐措施規範重點如下:
一、 納管對象
包括「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下稱四大業者)。其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是指透過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的業者,以廣告刊播具對價關係,且受眾是不特定對象為要件。後續數發部將公告一定規模之計算基準及符合基準之業者名單。
二、 業者之防詐義務
四大業者皆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歹徒利用其服務進行詐騙,強化客戶或用戶身分確認,配合司法警察調查詐騙,暫停涉詐客戶或用戶的服務使用權。至於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作為線上廣告防詐守門員,還負有下列義務:要求廣告主揭露必要資訊、依風險分析建立防詐計畫、每年發布防詐透明度報告、配合司法警察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架詐騙廣告、詐騙訊息;而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亦須提報我國境內法律代表,以協助執行前述防詐義務。
三、 違反防詐義務之處罰
針對違反義務之業者,依照違反事項及情節輕重,最高可罰到新臺幣一億元,情節太重經專家審議,還可能被限制流量或封網。
四、 避風港條款
為增進業者與政府通力合作、有效防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特別制定避風港條款,規定業者為執行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時(例如可疑用戶因涉詐而被停權所衍生之損失),若無故意或過失,免負賠償責任。

另外,「洗錢防制法」則對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者,或境外設立而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卻逕自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者,明定將課予刑責。此外,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未落實內控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或可疑交易申報等違法行為,一併提高罰鍰上限,並新增「得按次處罰」規定,以有效遏阻違法行為。

黃部長表示,數發部將接續制定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相關子法,完備數位經濟防詐法制環境,並規劃辦理利害關係人溝通會議以廣羅各界意見,同時將強化與各數位經濟相關業者意見交流,俾利協助業者落實未來「打詐新四法」公布施行的法令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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