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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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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經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高風險用戶公告」草案,將辦理預告徵詢意見

日期:113/10/16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為防範電信服務遭不法人士濫用從事詐欺犯罪,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稱打詐條例)規範,利用電信服務做為詐欺犯罪工具,提供該電信服務之電信業者即應停止、限制涉詐電信服務,並施以三年申辦限制,為避免已受限制的有心人士轉向其他電信業者申請大量電信服務,因此非提供涉詐電信服務之電信業者,於知悉用戶「被通報涉詐達一定次數」時,除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外,並施以相同三年限制申辦機制,建立電信業者間聯防機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6)日通過「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俗稱三振條款)之公告草案,並將於近期辦理草案預告,徵詢各界意見。

    NCC說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會商內政部警政署後,研訂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三年內達三次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高風險用戶於被列管之日起三年內至多只能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該會舉例說明,A、B、C三家電信業者,某甲在3年內於A、B業者被通報達3次時,則C業者應列某甲為高風險用戶並於3年內某甲申辦電信服務時僅能提供1門門號或1項電信服務。NCC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將透過「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統計並通知,俾供電信事業配合辦理,以期達成公私協力堵詐聯防之效果。

    NCC再次提醒民眾,不要因貪圖小利或急需用錢,而將自己名下之門號輕率地提供給他人使用,如遭不當使用從事詐欺犯罪情事,被停斷話達一定次數後,恐會被註記為高風險用戶,之後向電信申請其他門號或服務時,皆會受到影響,列管期間並將長達三年。NCC呼籲,請國人確實遵守相關規定,配合政府打擊詐騙作為,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連 絡 人:專門委員黃睿迪

電    話:02-3343-8303

行動電話:095353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