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9月9日第1819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屬開曼群島商史泰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STAPRO 史泰博‧台灣」網站銷售「力大牌ABEL卡好剪刀60013/6 1/2"」商品,刊載「產地:台灣」,惟該商品已於111年5月以後即將製造地變更為中國,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史泰博公司於網站銷售上述剪刀商品,廣告刊載「產地:台灣」,給人印象為該商品的製造地在臺灣,但經調查後發現該商品111年5月以前製造地確為臺灣,但供應商因生產安排調整,自111年5月以後即將製造地變更為中國,故廣告內容已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在廣告上宣稱的商品製造地是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刊載廣告前應該確保內容的真實性,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 0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為智科長 02-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