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消費資(警)訊

:::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民眾可透過查看醫事人員身分識別證明及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維護自身就醫權益

日期:114/08/04

有關報載金門地檢偵破密醫看診案,衛生福利部嚴正表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就是密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民眾可透過查看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等身分識別證明、醫事人員證書及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至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確認醫事人員資格及醫療機構是否合法設立,以維自身就醫權益。

衛福部重申,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各款情形之一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機構容留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按醫療法第10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如民眾發現疑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業務,或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請立即向所在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