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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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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增訂PFAS標準),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品質

日期:113/11/25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

增訂PFAS標準及管理規定,導入法規管制

為配合行政院113年10月22日核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及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

114年起加強抽驗及對不符者,要求計畫改善

環境部強調,主管機關自114年起列入「飲用水重點稽查管制計畫」,大型淨水場(2萬立方公尺以上,約60處)優先加強抽驗,其餘中小型淨水場(2萬立方公尺以下,約317處)再逐年抽驗管制;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即通知要求提報計畫及改善;並自116年7月1日起,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

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對齊國際管制

環境部業於113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據以篩選、訂定指引值與檢測管理新興污染物項目,透過指引值先行管理作為,促使水事業優先加速推動強化淨水處理設施,並持續掌握國際管制趨勢,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另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