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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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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

日期:113/04/03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限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該局說明,於114年6月14日前,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可先至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確認所購買的電器是否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節能,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選單下,下載申請書表,並於送出資料前再次檢視所填寫的資料與附件正確無誤,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