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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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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應依法標示尼古丁含量 具有檢測方法與量能

日期:114/10/19

有關邇來媒體關注加熱菸尼古丁含量標示及檢驗量能一事,國民健康署表示,加熱菸業者應依規定標示尼古丁含量,食品藥物管理署已研發加熱菸尼古丁檢測方法,並備有檢測量能。

國民健康署審查加熱菸業者送審品項的健康風險評估時,均有要求提供尼古丁含量等數據。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0條規定,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此外,《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7條規定,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檢測方法,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者,依國內外通用之方法為之:同辦法第8條規定,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應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

若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0條與《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將可依《菸害防制法》第2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針對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健康署昨(18)日已函請各縣市衛生局配合展開密集稽查行動,針對實體通路、販賣場所進行查核,檢視確認所販售產品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法》的包裝、展示、販售、廣告促銷等各項規定,如查有違法事證,各縣市政府將依相關條文予以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