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保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瞭解投保商品之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以避免投保後因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誠實告知義務,如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如要保人之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2年內逕行解除契約。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惟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仍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之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以避免與保險公司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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