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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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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積極辦理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

日期:113/05/21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自0403花蓮震災發生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即請銀行積極提供各項協助措施。為進一步協助0403花蓮震災災民及受災企業進行災後重建,金管會於113年5月21日邀集中央銀行、內政部、農業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金融機構等,就相關金融協助措施召開研商會議。
   本次會議與會各機關及金融機構均表達對於0403花蓮震災受災居民及企業給予支持及金融協助,並達成下列共識。金管會亦請各金融機構密切配合各部會0403震災專案貸款,包括信保基金提供之信用保證機制,以從寬、從速、從簡之方式給予受災企業或災民融資支持。
一、行政院已於113年4月3日及5月3日公告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及新北市部分並自4月3日生效。金融機構自災害發生日(113年4月3日)起,應開始受理災民申請債務展延,受理期間自災害發生日一年內(114年4月3日)屆止,請各金融機構積極向災民宣導。另災區設有據點之金融機構,應設置總機構及災區分支機構之震災聯絡窗口,供受災居民洽詢相關事宜。
二、為使金融機構受理受災戶申請債務展延之作業有所依循,並加速審核程序,以從寬、從速、從簡之方式給予受災戶融資支持,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蒐集金融機構及受災戶實務上常見問題,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問答集,以利各金融機構遵循。
三、考量近年利率上升,金管會參考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研議調高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下稱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4條所定貸款補貼利率上限。本會將儘速循程序辧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4條所定貸款補貼利率上限修正事宜。
四、為協助受災中小企業災後復原重建,信保基金針對貸款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週轉金貸款,研議提高信用保證成數為10成。為簡化前開週轉金貸款申貸程序,金管會請銀行公會參考疫後振興貸款,及從寬、從速、從簡之協處原則,協助訂定「簡易評分表」評分模式以及相關作業程序,俾利金融機構辦理。
   金管會表示,會議中亦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之融資租賃公司倘遇民眾辦理債務展延,宜比照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所定期限辧理展延。金管會籲請金融機構善盡社會責任,提供災民必要協助,共同協助災民度過難關。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 8968-96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