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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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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自本(114)年1月25日起調高至1.5公升

日期:114/03/04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114年1月25日起,對於入境旅客每人得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調高至1.5公升。

依本次酒類免稅額度調整,有關入境旅客限年滿18歲攜帶自用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經由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 如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向海關主動申報,並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經海關查驗後徵稅放行;超過限量者,該次攜帶入境之酒類產品,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境旅客倘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該關呼籲,旅客入境應注意相關規定並誠實申報,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有疑問,可至該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旅客通關/入境旅客專區查詢,或於入境時至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