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4年8月18日第1765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米米實業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站銷售「華菱27公升除濕機(HPWS-50K)」商品,廣告刊載「1級能效」、「能源分級標示:1」等語及1級能效圖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領侁電器有限公司於yahoo!購物中心網站銷售「HAWRIN華菱22L大坪數一級能效除濕機 HPWS-40K」商品,廣告刊載「一級能效除濕機」、「能源效率1級」、「1級效能」等語及1級能效圖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邦公司及米米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另去函警示雅虎公司及領侁公司。
公平會表示,2款商品廣告刊載1級能效等語及1級能效圖示,給人印象為獲經濟部能源署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為同品項中最佳的能源效率等級,較其他相仿規格的除濕機,更具減少能源消耗之效用,但據經濟部能源署表示,案關商品HPWS-50K及HPWS-40K效率等級1級及2級,皆於113年4月23日失效,故案關2款商品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叮嚀,業者刊載涉及能源效率的商品廣告時,一定要有所依據,同時也必須時常進行動態管理,在廣告上維持正確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以免違法受罰;而消費者購買家電商品前,可先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查證,避免買到節能效率不如預期的商品。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