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本(14)日第1751次委員會議通過,宜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Air Work艾爾沃靜電防霾紗窗」,於公司網站刊載「一級防霧霾效果|艾爾沃獨得全台唯一」等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宜東公司銷售上述防霾紗窗商品,刊載「一級防霧霾效果|艾爾沃獨得全台唯一」文字,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為全臺唯一獲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一級防霧霾效果檢測的紗網商品,但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示,該商品雖為第一件獲得該校環境工程研究所最新一級防霾檢測的防霾紗網商品,但第二家廠商也在113年7月11日取得相同之一級防霾檢測,所以案關商品於113年7月11日以後即已非唯一取得前述一級防霾檢測的防霾紗網商品,因此該廣告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考量案關商品確實曾為第一件取得前述防霧霾效果檢測的商品,後續廣告違法期間亦無銷售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決議去函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於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應該要有所依據,而且要隨時注意廣告的宣稱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並隨時更正。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