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8月19日第1816次委員會議決議,佳賀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銷售中空迴轉油壓缸商品,廣告刊載「專利產品字號:台灣:PAT.NO.M491534(Taiwan)」等語,因該專利已過期消滅,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佳賀公司雖曾有「新型第M491534號」專利證書,惟其專利期間係自103年12月11日至113年9月1日,到期後專利權即消滅,該公司於專利權消滅後,仍持續刊登廣告,致交易相對人誤認案關商品之專利證書仍屬有效,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廣告宣稱商品獲有專利,相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及進步性,且專利權仍在存續期間之印象。故業者如在廣告宣稱擁有專利權,要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倘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以免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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